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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第壹條民法通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適用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的規定。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壹年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條訴訟時效期間未滿兩年或者壹年的,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三年時效期間,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民法通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壹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條民法通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尚未消除的,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第五條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壹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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