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當法官”是自然正義的基本精神,其實質在於保證法官的中立和判決的公正。這條規則在普通法中非常重要,柯克認為它應該淩駕於議會法之上。
將上述自然正義的規則運用到行政領域,將法官改為行政工作人員,就會形成避免偏袒、保持行政中立的原則。這是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最低要求,也是程序正義原則的基石。
任何人都不能用非法手段達到政治目的,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是程序正義在具體案件中的生動體現。
擴展數據:
程序正義原則的意義;
1,是為了促進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規,同時反思和修改完善執法程序的細節,從而在執法過程中保護每壹方的合法權利。
2,就是讓任何壹個執法者,在執法中,不要只想平息眼前的案件,而應該以合法的方式對待任何壹個執法對象。因為今天手握權力的執法者,明天就可能成為執法的對象。
3.作為壹個有社交屬性的人,考慮自己的利益是沒問題的。但是,作為壹個法律人,或者壹個有長遠眼光的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人,從壹個公平中立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對改善我們和子孫後代將要生活的社會環境,可能更有意義。
百度百科-程序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