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庫不屬於高危行業,不屬於《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範圍。所以,從民法的角度來說,如果要追究水庫的責任,必須有壹個前提:水庫管理有過錯。
2、水庫不允許遊泳,或者說在水庫遊泳不安全,這是眾所周知的常識;法律沒有規定是否必須豎立警示牌。所以水庫沒有設置警示標誌,不是它的錯。(試想,壹個水庫10平方公裏以上,相隔多少米立壹個牌子,才能盡到警示義務?)
3.既然是成年人,就應該預見到“在水庫遊泳不安全”和自己行為的後果,但還是冒險去水庫遊泳,最終還是出事了。這是我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不幸後果。我只能通過人身意外險(如果投保的話)報險。如果沒有投保,我找不到負責這個事情的主體。
4.如果同行的另外兩人明知死者不會遊泳而不勸阻,或者在事故發生後不及時施救或呼救,那麽就存在壹定的過錯。賠償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從道義上講,其他兩人應該做出壹定的賠償。
看了樓上各位的回答,有些不靠譜,有些甚至是誤導。自己判斷清楚,免得走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