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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後,在履行過程中,只要壹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壹方同意,雙方達成協議,就可以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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