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各類無線電臺(站),包括在機車、船舶、航空器上安裝使用標準無線電臺(站),應當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不需要取得無線電臺執照的除外。
無線電臺執照的內容包括執照號碼、電臺設立單位、電臺地址、電臺名稱、電臺類別、工作頻率或頻段、有效期、發證機關等項目。
無線電臺執照的有關規定,無線電臺執照遺失、內容變更,有效期滿後繼續申請、暫停或者註銷的程序規定:
1.被許可人應當妥善保管無線電臺執照。無線電臺執照遺失的,應當追查並立即報告原發證機關。
2.變更無線電臺執照批準的內容,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重新發放無線電臺執照。
3.無線電臺(站)執照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壹個月向原發證機構申請換發無線電臺執照。
4.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未延長的,原發證機構應當註銷無線電臺執照,被許可人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其無線電臺。
5.無線電臺(站)暫停或者註銷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暫停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個月內將無線電臺執照交回原發證機構,並報告設備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