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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信托和財產信托

法律主觀性:

資金信托是以資金為信托財產的信托管理模式,通常以在壹定期限內獲得資金收益為目的。壹般可分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非指定用途兩種資金信托。信托結束時,信托財產通常以保持原狀或轉換為現金的形式返還給委托人。資金信托包括兩種形式:單壹資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單壹委托人的委托,分別管理和運用信托資金)和集合資金信托(受托人集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資金,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運用和管理信托資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七條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必須為委托人合法所有。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八條以書面形式設立。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以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以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在受托人承諾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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