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意義不壹樣。無效合同的效力可以轉化為完全有效的合同或者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進行補正,而無效合同是自始被確認無效的合同,其效力不能補正。
2.權利義務不同。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在無效合同中仍然存在,無效合同的內容因被宣告無效而對雙方沒有約束力。
3.性質不同。需要核準登記的無效合同,是國家對合同事實作出的價值判斷。行為不符合相應條件的,不予批準或註冊。無效是國家對現有合同性質的價值判斷。也就是說,無效合同是不允許國家履行的,因為行為本身不具備適用法律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7條。合同未生效、無效、被撤銷或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