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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低於法定結婚年齡。沒有結婚證的婚姻沒有法律效力。只有通過婚姻登記才能確立夫妻關系。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法律分析

無效婚姻的含義: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沒有法律效力的結合。無效婚姻可分為當然無效和宣告無效兩類。當然,無效是指出現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自行主張無效,無需經過聲明確認的程序。顧名思義,無效婚姻是指婚姻從壹開始就需要經過聲明和確認的程序才能產生無效的法律效力。我國和大多數國家壹樣,采取的是無效宣告,即必須經過法院裁定,宣告無效,才具有無效法律效力。采用宣告無效的方式,有利於國家對非法婚姻進行監督,通過具體案件的裁判,引導公民建立合法婚姻。司法實踐中,結婚證的具體辦理可以參照上述法律規定辦理,特別是對於當事人而言,符合結婚條件的,才能辦理結婚登記。如果有不適用結婚登記的條件,或者沒有辦理結婚證,那麽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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