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發生的票據、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票據。1.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優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二。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法律。票據債務人根據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根據行為地法律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三。票據形式的適用法律匯票、本票出票時記載的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出票時記載的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適用支票付款地法律。四。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適用行為發生地法律。五、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的適用法律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不及物動詞匯票提示期限的準據法;匯票的提示期限、拒絕證明的方式和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七。票據權利保全的適用法律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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