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非法行醫經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後,再次非法行醫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因此,根據解釋,衛生局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局,意味著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已經適用。人民法院可以以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無證行醫根據刑法規定,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壹)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助產士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