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努力維護國際和平,反對侵略戰爭,渴望和平統壹。
所有公民都有人類的尊嚴和價值,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沒有人因為性別、宗教和社會身份認同而接受政治、社會和文化差異。
所有公民都有人身自由,不接受非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非法逮捕、拘留、扣押、搜查或者訊問、處罰、治安處罰或者強迫勞動,有獲得辯護人幫助的權利,有依法接受法官審判的權利。
保護全體公民的財產權,內容和邊界由法律確定。
立法權屬於國民議會,由按照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有權批準預算,有權監督和調查國家事務。
作為國家元首,總統代表國家,由選舉產生,管理由總理和各部組成的行政政府。
法官組成的法庭擁有司法權,是為了依據憲法、法律和良心獨立審判,保證法官的身份和任期。
設立憲法法院,管理法律違憲、彈劾判決、解散政黨等事務。
韓國的經濟秩序是以個人和企業的經濟自由和創造力為基礎的社會市場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