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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狗傷人,誰該承擔責任?

鑒於這壹事件,我們應該用辯證理性的思維來看待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造成損害的,由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確定的除外。但也有觀點認為,小狗沒有主人,因此受到的傷害和損失應由受害者自己承擔。

首先,對於這種情況,我們首先要考慮。受害人是否有挑釁行為,狗的精神狀態是否正常,受害人是否有過錯,都需要明確受害人的損害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為了表明他們的損失是由動物攻擊性造成的。因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損害或者損害結果擴大的,可以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被犬咬傷,出於自信拒絕帶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進行疫苗接種或者其他消毒處理,導致患狂犬病,此時可以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傷人的流浪狗是靈活的,來去無蹤,屬於不可抗力,而且狗所屬的區域是無人區域,不是居民區,也不是物業公司管理區,所以沒有受到傷害,只能由受害者自己承擔。或者在物業或住宅單位,通過法律程序判斷物業是否承擔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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