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對從業人員進行壹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單位應當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並組織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操作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高層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對居民進行壹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並進行壹次疏散演練。
第四十六條發生火災時,發現火災的人員應當立即報警,電話119。
火災發生後,高層民用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人和消防服務單位應當迅速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人員疏散,撲滅初期火災。
火災撲滅後,高層民用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人和消防服務單位應當組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