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拿不到加班費,勞動者有哪些維權途徑?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調查處理;
2.對加班工資支付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法律規定的加班費用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