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許可的,應當填寫申請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學歷證明、考試證明,或者第七條規定的資格證明;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申請人實習表現的評價意見,或者具有兩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證明;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請人的證明;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執業核準材料由申請人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交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後提交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提交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擴展數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相關要求規定:
1.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維護其在執業活動和事務所管理中的合法權利,保障其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
2.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年度考核制度。
3.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獎懲的依據。
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