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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主觀性: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數罪並罰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實供述所實施的部分罪行的,只有如實供述部分罪行的行為才會認定為自首。* * *共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應當如實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正犯應當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事實,才可以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壹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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