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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競爭性談判中,是否需要在談判文件中為投標人提供評分標準?如果有,法律依據是什麽?

評標采用最低價的,沒有評分標準。只要符合采購人的要求,最低價中標。壹般來說,競爭性談判采用最低價格。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需要提供評分標準,但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要求提供評分標準,但根據政府采購公開原則,評分標準應當公開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價後,選擇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價的主要因素有: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性能、服務、對招標文件的響應,以及相應的比例或權重。上述因素應在招標文件中預先規定。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當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投標進行獨立評價和打分,然後匯總每個投標人各得分因素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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