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全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導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的。
(二)保全措施不完備,導致財產保全失敗的。
(三)申請財產保全超過限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損失的。
(4)保全措施不當,導致判決後無法執行。
預防意識:
(壹)加強對保全財產的監控,防止債務人轉移或者處分保全財產。
(2)合理確定財產保全的適用範圍。
(三)督促人民法院確保財產保全符合法定程序。
(四)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五)根據不同的被保全財產,采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受理申請後,人民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決;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被申請人采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被申請人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