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相當完備。
有六種殺人罪。
關於殺人罪,唐代封建刑法理論的最大發展是唐律中“鬥法”對“六殺”的劃分,即殺人、舊殺、打架殺人、過失殺人、過失殺人、戲謔殺人。
當時“殺人”是指預謀殺人(但未實施);“所以殺”是指雖然事先沒有預謀,但在感覺緊急時有殺人的念頭;“打架殺人”是指打架時出於憤怒而殺人;“過失殺人”是指由於各種原因,殺人目標錯位;“過失殺人”是指“眼不見為凈,耳不煩”,即過失殺人;“打打殺殺”就是“憑實力打”,即雙方互無怨恨,雙方自願互鬥決定勝負,在打過程中造成壹方死亡。
基於以上不同,唐律規定了不同的刑罰。“殺人”的人壹般會減少殺人次數,但對謀殺主人的奴婢和謀殺親人的後代卻判死刑,體現了維護封建倫理的原則。
故意殺人壹般要處以斬首。“過失殺人”和“打架殺人”使殺人罪降低壹級。“打死”減少打架殺人罪。“誤殺”壹般是“贖罪論”,即允許銅贖罪。
唐朝
人不能三六級殺人就“亂殺”。
此外,自西漢以來,儒家思想逐漸被確立為封建正統,這種思想強調人與人之間的等級身份關系,深深影響了後世的立法。
古代把人分為良民和賤民,賤民包括布曲和奴婢。布曲的地位比奴婢高,法律對殺害這些人規定的懲罰也不壹樣。
《唐律上》規定,情人因打架而殺死或傷害其他情人的歌,應按情人間打架減輕壹等刑處罰;因打架而殺死或傷害另壹個情人的奴婢的,降壹級。如果壹個情人故意殺死另壹個情人的歌,他將被絞死;如果妳故意殺死另壹個情人的奴婢,妳將被流放三千裏。
可見,在古代社會,人分三六等,殺人要“深思熟慮”,不能“亂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