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例子。可以說,任何法律的頒布都來源於人們生活中道德標準的統壹。這種統壹性形成後,就會反作用於形成的道德行為。比如交通安全法的頒布,就來源於人們對生活中不斷發生的交通事故的普遍看法。早在法律頒布之前,就適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處理條例》,但條例是中國早期道德形態的規範。隨著新經濟模式的改變,法規開始與人們心目中的道德規範發生沖突。《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人們的道德水平受到了很大的影響,這在事故發生後的先行賠付中可以得到很好的體現。在實施之前,由於賠償責任與賠償金額直接相關,即先行賠付基本會變成賠償而無法追回,這必然會導致道德上的消極逃避行為,與傳統的救命道德嚴重沖突。但這部法律實施後,有了保險的新經濟模式,墊付可以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承擔,所以人們在救命的道德形式上有了更深的保障,所以在如今的交通事故中,壹般情況下,司機都會主動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