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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財產保全數額大於起訴數額

財產保全的數額不得明顯超過訴訟標的的數額。

法律分析

訴訟中可以保全的標的的限制不能超過訴訟標的的壹定數額,財產保全的數額不能明顯超過訴訟標的的數額。否則,當事人可以書面請求解除保全措施的多余部分,法院應當及時解除對多余部分的保全;財產保全被申請人在案件審理中提出超出法院標準的財產保全,並書面請求解除保全措施超出部分的,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及時告知申請人,詢問申請人意見並記錄在案,不能不問就作出認定;申請財產保全必須在緊急情況下,不采取財產保全將對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利害關系人必須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無權限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采取訴前保全或者訴訟保全措施,責令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金額的擔保;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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