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1998]8號)第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的,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已決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且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認定的犯罪屬於同壹種類犯罪的,屬於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也就是說,該情節屬於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刑事訴訟法,在審判階段之前,犯罪嫌疑人不被稱為“被告”。如果他在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進入審判階段在法庭上如實供述實際意義不大。犯罪嫌疑人在庭審中如實供述的,屬於當庭自願供述,只能酌情從輕處罰。在庭前供述的基礎上,庭審中的供述也是真實的,應當作為認罪情節處理,因為認罪情節和當庭供述原則上不能重復評價,即如果同壹犯罪事實已經被認定為認罪,即使當庭翻供,也不宜單獨從輕處罰。第壹;第二,庭審中如實供述是供述的延續,屬於同壹犯罪量刑情節的表現,不應單獨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