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物權的基本原則

物權的基本原則

物權的基本原則包括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客體特定原則和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法定主義又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只能依法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不允許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式。

物權客體的具體原則,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權,物未確定也不是物權。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即使該客體尚未確定或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效力。

物權公示原則是指動產以交付和占有為公示手段,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性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第壹百壹十五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為物權客體的,從其規定。第壹百壹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第二百壹十五條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 上一篇:烏魯木齊市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是多少?
  • 下一篇:在鬧市區註銷公司,註銷社保需要哪些資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