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部門在調查研究了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實際做法和存在的問題,並借鑒了國外的通行做法後認為,業主所擁有的財產應當是那些不可分割的、不適宜的、任何業主都不可能擁有的財產,如電梯等公共設施、綠地等公共場所。從房地產市場的情況來看,壹般來說,專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的所有權,是當事人通過買賣、附贈、租賃等方式,約定為業主專有或專屬所有。這樣便於操作,避免糾紛。如果規定車庫、車位歸業主所有,由於車庫、車位與住宅的匹配比例不同,業主享有的居住面積不同,商品房銷售條件不同,操作起來會有壹定難度。據此,該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等方式約定。”與此同時,現實生活中壹些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賣給小區外的人;很多小區沒有車位、車庫,或者車位、車庫嚴重不足,占用* * *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車位。特別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