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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人是否實際控制不動產或者動產?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無權占有人是指希望實際控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人。

占有是指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占有人可以依法享有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對方交付的租賃物。占有人也可能無權占有他人的不動產或動產。借了別人的物品,過了有效期就不還了。占有人不知道自己無權占有時,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屬於無權占有,屬於惡意占有。

持有的含義、構成要件和性質是持有制度理論研究的首要問題。占有首先是壹個經驗性的概念,它表達的是事實上對事物的控制和支配。要構成占有,我們需要壹個具有權利能力和自然意義的特定主體,壹個作為有形之物的客體,以及體素和心念的要素。心靈轉化是必要的,壹種沒有嚴格意識到自己在控制和支配事物的感覺就足以構成心靈轉化。占有是非常復雜的,因為它在不同的州和不同的法規中有不同的性質。在討論民法中的占有制度時,作為主要學說之壹的權利說並不適合解釋占有的性質,占有應當理解為壹種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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