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仍未支付,被銀行起訴,人民法院判決後仍拒不歸還貸款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扣押、凍結、轉移或者變價。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的,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