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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的區別

法律分析:準物權與物權的區別:準物權是指與物權類似的具有支配性、絕對性、排他性的民事物權,如占有。準物權具體包括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水域、灘塗養殖、捕撈使用權。物權是權利主體直接支配特定物並依法享有其利益的專屬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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