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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留置權會消滅嗎?

法律主觀性:

《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特別處方優於普通處方,也就是說,凡有特別處方規定的,適用特別處方。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九十三條* * *人民法院不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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