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民法和其他法律規定以外的物權,物權的內容和種類由法律規定。
2.壹物壹權原則:壹物壹權原則是指物權的客體只是壹個獨立的物,同壹物上只能設定壹個所有權。
3.公示公信原則:公示是指在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事實必須通過壹定的公示方式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知曉物權變動,以避免對第三人的損害,保護交易安全。公信是指當壹方當事人發生物權變動時,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公示。即使公示方式所顯示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法律仍承認信賴物權存在並從事過物權交易的人具有與真實物權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保護交易安全。可見,公示產生公信力,公信是公示的補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第二百零七條國家的、集體的、私人的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