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國家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聘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簡稱保安從業人員)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人員應當依法保護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就業、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