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2.如果當事人沒有發票收據,只要符合起訴條件,也可以起訴商家;
3.起訴條件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4.對於拒開發票的行為,權利受到侵害的壹方可以向稅務部門投訴,稅務部門將按照稅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發票的法律功能:
1.交易發生的證明:發票是買賣雙方交易存在的直接證據;
2.作為稅收管理的基礎:發票是稅務機關進行稅收管理和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3.用於核算:企業通過發票記錄和管理各項收入和支出,編制財務報表;
4.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持有的發票是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憑證,可用於維權;
5.在法律訴訟中使用:在發生交易糾紛時,發票可以作為在法庭上證明交易事實的重要憑證。
綜上所述,不開具發票的行為可以被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商家只要符合起訴條件也可以被起訴。對於拒絕開具發票,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以向稅務部門投訴,稅務部門將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