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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新規

法律分析:第壹,改變投票方式,提高投票效率。原來的規定是“面積和人數過半數同意”(即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重大事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是大幅降低維修基金使用的投票門檻,即由全體業主“雙三分之二同意”改為參與投票的業主“雙二分之壹同意”。三是增加了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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