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管理費又稱物業管理服務費,是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業主收取的費用。物業服務費由業主自入住之日起按月繳納。物業服務費可由雙方協商預收。
2.物業費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在政府指導價的基礎上協商確定,並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專項服務費和專項服務費由物價管理部門另行規定。物業費由政府指導,市場調節。
對建設單位尚未出租或出售的物業和已交付但業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業,按應收標準的70%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3.物業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自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之日止,由建設單位承擔,由建設單位和物業買受人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約定承擔。物業收費標準壹經確定,物業管理部門不得隨意變更和重復收取。
物業管理費的基本構成:
1.管理費:用於物業管理區域的日常管理,包括巡邏、巡查、物業維修更新費的賬戶管理,物業檔案的保管及其他相關物業管理服務。
2.房屋設備運行費用:電梯、水泵等房屋設備運行服務所需的費用。
3.保安費:用於物業管理區域的日常保安服務。
4.清潔費:用於物業管理區域的日常清潔服務。
5.維護費:物業維護服務所需的費用。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