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環境保護和政策的法律體現,是調整環境保護社會關系的指導性規範,是環境保護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必須遵循的準則。它體現了環境保護法的本質,貫穿於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全過程,意義重大。
1.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同時進行。在加強生態環境建設的同時,必須堅持保護為主、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徹底扭轉壹些地區邊建設邊破壞的被動局面。
2.汙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並重。要充分考慮區域和流域環境汙染和生態環境破壞的相互影響和作用,堅持汙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統壹規劃,把城鄉汙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實現城鄉環境保護壹體化。
3.堅持統籌規劃、綜合決策、合理發展。正確處理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關系,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經濟發展必須遵循自然規律,實現短期和長期的統壹,兼顧局部和全局。絕對不允許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眼前和局部的經濟利益。
4.堅持“誰開發保護,誰破壞恢復,誰使用”的“誰付費”制度。要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的權利、責任和利益,充分運用法律等手段保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