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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明細有必要公示嗎?是法律要求的嗎?

法律主觀性:

物業費壹般不包括公共照明費。物業費包括:1,管理服務人員費;2、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3、物業管理區域的保潔、綠化和維護、秩序維護費用;4.物業管理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5、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險費用;6.管理費用攤銷。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應當遵循合理、公開、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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