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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與行政法規的區別

法律分析:制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機構不同。首先,行政法規只由國務院制定,但是部門規章不僅僅由國務院制定,還包括國務院的各個部門委員會和行政法規。也就是說,部門規章的制定包含了壹些行政法規。他們的法律地位不同。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因為其制定不能違反憲法和法律。因為憲法是我國最大的法律。如果發現行政法規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國務院需要撤銷該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與其他地方性法規壹樣,需要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相配合,不能與之相沖突。在概念上,兩者也有很大的區別:行政法規是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而部門規章屬於行政法的規範性文件。因為它的規定明確了哪個部門,劃分到某些國家機關,所以叫部門規章。部門規章是為了便於國家順利實施法律而制定的,也是某壹地區的行政機關為該地區的行政管理而規定的具體行政事項。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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