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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在未告知業主的情況下,在小區* * *區域張貼母公司廣告,違反了什麽法律?如何制裁?

1.未經業主同意,物業管理公司使用業主* * *部位進行經營,違反法律規定,可要求改正。

2.物業管理公司只能按照合同或法律規定為業主提供服務,不能代行業主權利。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收益將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 * *設施的維修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壹)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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