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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檢查的壹般程序

法律分析:物業檢查中的壹般程序是:1,成立物業檢查機構;2.組織清查人員學習相關政策法規,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提高財產清查工作質量;3、確定清查對象、範圍,明確清查任務;4.制定盤點計劃,具體安排盤點內容、時間、步驟、方法和必要的盤點前準備;5.先查數量,查相關賬冊記錄,再確定質量;6、填寫庫存清單;7、根據盤點清單,填寫實物、往來帳盤點結果報告。

法律依據:《會計工作基本規範》第六十三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核對,確保賬證、賬實、賬賬相符。對賬應至少每年進行壹次。(1)核對賬目和憑證。檢查會計賬簿記錄與原始憑證、會計憑證在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等方面是否壹致,會計方向是否壹致。(2)對賬。檢查不同會計賬簿之間的賬簿記錄是否壹致,包括:檢查總賬中相關科目的余額,檢查總賬和明細賬,檢查總賬和日記賬,檢查會計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賬和財產物資保管使用部門的相關明細賬等。(3)核對賬目。檢查會計賬簿記錄與財產實際金額是否相符。包括以下步驟:將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與實際現金庫存進行核對;定期將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表進行核對;各種應收應付總賬的賬面余額應與相關債權債務單位或個人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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