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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統壹是指

法律分析:“兩統壹”是指刑事案件“統壹審查、統壹導出”的機制,即將公安局下達的所有辦案指令推送到案件管理中心進行審查和後續監管,從源頭上避免“案不立”和個別案件的“網外流轉”,為公安查辦案件多加壹道“保險”,減少警方辦案的隨意性,進而倒逼警方辦案提高執法質量,保護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十三條壹人數罪、共同犯罪以及其他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其中壹罪或者壹罪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七條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本章規定適用於自訴案件的審理。

第三百三十壹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部分的上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發現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部分進行再審,將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壹並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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