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十三條壹人數罪、共同犯罪以及其他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其中壹罪或者壹罪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七條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分別屬於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本章規定適用於自訴案件的審理。
第三百三十壹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部分的上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發現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部分進行再審,將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壹並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