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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證與書證的區別

法律分析:1。從概念上講,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所有物品和痕跡。書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字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記錄其內容,反映其思想。

2.在證明案件方面:書證以其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以其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

3.存在形式:法律對物證沒有特別的形式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即可作為物證;對於書證,法律有時會規定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或者履行特定的程序,才具有證據的效力。

4.是否反映人的主觀意誌:物證是客觀存在的,不反映人的主觀意誌;書證是由壹定主體產生的,反映人的主觀意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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