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證明案件方面:書證以其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物證以其物質屬性和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
3.存在形式:法律對物證沒有特別的形式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即可作為物證;對於書證,法律有時會規定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或者履行特定的程序,才具有證據的效力。
4.是否反映人的主觀意誌:物證是客觀存在的,不反映人的主觀意誌;書證是由壹定主體產生的,反映人的主觀意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