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產權信托產品運用的對象和範圍

產權信托產品運用的對象和範圍

信托財產的適用範圍:

(1)初始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實物形態的變化和變形,交易所得、收益、孳息、損害賠償、保險金等可稱為信托財產的代位求償權。信托財產的這壹特點,也被我國信托法學籠統地描述為信托財產的“代位”。

(三)委托人或者第三人追加的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的其他偶然或意外收入。比如第三方對信托的贈與。

信托財產是委托人用於設立信托的資產。信托成立後,這部分資產將成為信托財產。信托存續期間,信托財產可能因受托人的管理、處分、滅失或毀損而轉化為各種形態,但無論其如何變化,其轉化產生的代位權也屬於信托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十四條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為信托財產。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屬於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後,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第十五條信托財產不同於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信托設立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為其繼承或者清算財產,但受托人不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存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被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信托受益權為其繼承或者清算財產。

  • 上一篇:我想知道壹些青少年違法的故事。
  • 下一篇:憲法中有哪些關於未成年人的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