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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羅論* * *與國家的法律

西塞羅的理想國是壹個獨立的公民社會,人人平等。羅馬法學關註的不是社會正義的建構,也不是社會工程的柏拉圖式描述,而是法律主體權利的保護。這似乎是古代社會獨有的。

羅馬帝國後期,羅馬法學中的批判精神和個人主義開始衰落。到了中世紀教會法時期,由於民族國家與教會權力的聯姻,法律變成了捍衛經驗主義法律和權力的工具,羅馬法學中的個人主義精神也嚴重衰落。[24]

法律對個人價值的重新推崇是啟蒙運動的結果。在復古的旗幟下,啟蒙運動實際上復活了西塞羅的個人主義。他們以人對抗上帝,以個人對抗整體(教會)。古典自然法旨在批判現實社會及其法律的基礎上重構法律,創造自由、民主、平等的現代法律。古典自然法繼承了理性本質法的觀念,被後人稱為“狹義法律觀念”。它認為法律來源於先驗的人性,同時又通過人性賦予法律以自由、平等、權利的本質,這是古典自然法學派所謂“現代法律精神”的第壹步。而激進的古典自然法學派,如盧梭,則力圖通過法律體系之外的批判來實現法律和社會的整體改造。就其方法論而言,這種社會轉型趨勢仍然是柏拉圖式的、烏托邦式的。它破壞了舊制度,也破壞了社會團結,加劇了法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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