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和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保證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選)
第三十壹條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
附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節選)
前言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後被英國占領。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將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中國人民長期以來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為了維護國家統壹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國家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按照“壹國兩制”的方針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中國政府已經在中英聯合聲明中闡明了對香港的基本原則和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證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