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礦機電設備綜合管理堅持全面規劃、合理購置、及時安裝、精心維護、正確使用、科學檢修、及時改造更新,不斷提高和改善企業技術裝備質量,充分發揮設備的效率和投資效益。1.設備安裝前,必須進行檢查、維護和測試。設備下井必須有“設備下井合格證”,否則井口大鉤工不得下井。2、采掘、運輸等移動設備的安裝,必須由生產技術部門提出設計和安裝方案,安裝單位必須按設計安裝,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機電設備安裝質量標準》,嚴禁安裝未經檢修的設備,以及設備倒置。
法律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煤礦安全監察制度。國務院決定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第二條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部分煤礦企業實際控制人,下同)主要負責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制,監督檢查煤礦企業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中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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