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由公司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要求的成員。
第十四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編制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中,農民應當至少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可以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