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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處理和賣壹物兩物的區別

法律分析:無權處分與出賣壹物二物的區別: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合法處分他人的財產。賣壹物二物是民法中經常引用的虛構案例,用以說明債權平等原則、第三人侵害債權、物權行為獨立性等法律概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1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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