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又稱特別保留,是相對於壹般保留而言的。所謂特別保留,是指憲法規定某些事項應當由民意代表機關作出,而其他國家機關無權作出。
特別保留的對象主要是憲法中對基本權利和國家機構組成的限制,之所以被認為是“特別”,是因為這些規定往往是個別的,在形式上是分散的,缺乏統壹性和普遍性。
法律是已經上升為國家意誌的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這表明了法律的階級性。法律不是超階級的,它總是體現著某個階級的意誌。
(2)法律只能屬於統治階級。法律在經濟上和政治上只能是統治階級,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
法律是統治階級階級意誌的體現。法律是通過自己掌握的國家權力把自己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即不是統治階級個人意誌的體現,也不應該是統治階級個人或部分(階級、階層)意誌的體現。
法律是統治階級基本意誌的體現。不是所有意誌的化身。統治階級的意誌應該通過各種方式來體現和實施。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它只規定和調整統治階級的基本利益和基本社會制度以及重大社會關系。
⑤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意誌內容的確定,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統治階級所代表的、與壹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系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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