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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明德慎刑法律思想內容Ppt

1,周初的統治者認為“天”只是把統治天下的“天命”交給了有“德”的人;作為統治天下的統治者,要“以德配天”,即能使自己的德達到天的要求。“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個基本方面:敬天、敬祖、護民。

2.“以德慎刑”要求統治者首先以“道德教化”即道德教育的方式治理國家,在適用法律和實施刑罰時應寬以慎行,而不是壹味地以嚴刑峻法迫使臣民服從。具體要求可以概括為“實施道德教育,寬嚴相濟”。其中,“實施道德教育”是前提,是第壹位的,其具體內容逐漸概括為內容廣泛的“以禮治國”。

3.意義:它代表了西周初年統治者的基本政治觀點和政策,也解決了伐周的合法性問題。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下,形成了西周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的宏觀法律特征,被後世視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則和標本。漢代中期以後,這壹思想被儒家發展為“德主刑輔,禮刑結合”的基本方略,從而為中國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傳統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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