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德慎刑”要求統治者首先以“道德教化”即道德教育的方式治理國家,在適用法律和實施刑罰時應寬以慎行,而不是壹味地以嚴刑峻法迫使臣民服從。具體要求可以概括為“實施道德教育,寬嚴相濟”。其中,“實施道德教育”是前提,是第壹位的,其具體內容逐漸概括為內容廣泛的“以禮治國”。
3.意義:它代表了西周初年統治者的基本政治觀點和政策,也解決了伐周的合法性問題。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下,形成了西周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的宏觀法律特征,被後世視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則和標本。漢代中期以後,這壹思想被儒家發展為“德主刑輔,禮刑結合”的基本方略,從而為中國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傳統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