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壹條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挽救吸毒人員。吸毒者應該接受戒毒治療。藥物成癮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制定。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吸毒嫌疑人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應當予以配合。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第三十三條對戒毒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同時通知戒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吸毒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法律客觀性: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吸毒成癮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認定其吸毒成癮: (壹)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的;(二)有證據證明吸食過毒品的;(三)有戒斷癥狀或者有證據證明有吸毒史,包括曾因吸毒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自願戒毒的。戒斷癥狀的具體情況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藥物依賴診療指導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