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被送到戒毒中心幾天,通知他們的家人。
1.吸毒人員被送往戒毒所強制戒毒的,應當在強制戒毒決定書送達被決定人後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和所在單位;
2、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延長戒毒期限的,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批準機關應當出具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送達被決定人,並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